宗盛電子報 第171期■發送日期:2021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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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跨國企業之境內集團成員依規定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請依限送交所在地國稅局 1-3)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可否利用網路申報變更前之扣繳憑單資料? 1-4)營利事業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2、營業稅
2-1)房地買賣之履約保證費用,不得以抵扣應給付之利息後之淨額開立統一發票 2-2)為鼓勵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漏報一定比率發票得減免處罰 2-3)振興五倍券稅務問題一次看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個人交易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得自所得中減除 3-2)國外就醫支付之醫藥費能否列報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3-3)個人自111年1月1日起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投資支出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
4、遺產及贈與稅
4-1)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始自動補報遺產項目,倘屬未經檢舉或未經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得免予處罰
4-2)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提領存款而不能證明用途者,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5、其他稅制
5-1)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所得稅協定於110年11月1日生效,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 5-2)依資金專法提取5%自由運用金額,倘用於購置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將補徵差額稅款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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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1-1)跨國企業之境內集團成員依規定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請依限送交所在地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國際間要求跨國企業集團資訊透明之發展趨勢,我國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導入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除自94年度開始實施之移轉訂價報告外,增訂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等移轉訂價文據,且各有其適用門檻之規定。跨國集團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成員(含最終母公司),應檢視是否已達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之門檻,應依規定於期限內送交。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定,應送交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之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以109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為例,送交期限截止日為110年12月31日,因遇假日順延至111年1月3日;未依規定於期限內送交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以往有會計師及跨國企業集團之我國送交成員反映,基於資訊之機密性,境外最終母公司不願將國別報告交由我國境內成員送交,為解決前述問題,財政部已開發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送交系統網頁版並提供英文版,自109年5月1日起正式上線,跨國企業集團境外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於境外透過網路送交國別報告,提供營利事業更多元便捷的送交管道。 該局呼籲,110年已接近尾聲,提醒會計年度為曆年制之營利事業,若屬依規定應送交但尚未送交109年度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者,務必留意應於111年1月3日前送交,對於依規定應送交而未依限送交前開報告之營利事業,除依規定處罰外,將列入移轉訂價選案查核之參考。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曹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337 1-2)員工領取不休假加班費,需要辦理扣繳嗎?
A公司會計李小姐來電詢問:員工領取不休假加班費,需要辦理薪資所得扣繳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員工執行職務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日,在年度結束時發給不休假加班費,若符合同法第38條規定天數及第39條工資發給標準範圍,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薪資所得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釋所謂免納所得稅規定標準,係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規定及第32條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員工甲君於該公司服務1年以上未滿2年,A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甲君7日特別休假日。甲君全年已休5日尚有2日未休,A公司因甲君於特別休假日2日執行職務所發給的不休假加班費3,000元,如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得免列入甲君薪資所得計算。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如申報後才發現該所得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事宜。 新聞稿聯絡人:楠梓稽徵所謝昆忠主任;聯絡電話:07-3522491轉5000 1-3)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可否利用網路申報變更前之扣繳憑單資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表示,接獲某獨資商號負責人詢問,其於年度中變更負責人,應申報之扣繳資料可以利用網路申報軟體申報上傳嗎?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另依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自110年1月起得適用網路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申報扣繳憑單之時限,以主管機關核准日(即核准函發文日)之次日起算;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日之次日為準。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新聞稿聯絡人:鼓山稽徵所盧玲君主任;聯絡電話:07-5215258轉6600 1-4)營利事業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達節能減碳及改善空污等政策目標,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電器、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輛汰舊換新,陸續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及第12條之6等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之規定。營利事業如購買符合前揭規定之貨物,依規定申請並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第2點前段規定,係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之減少,營利事業應將該退稅款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如於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依前開財政部109年令第2點後段規定,應於申請時將該退稅款列為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按減除該退稅款後之帳面價值,以尚未使用之耐用年數計提折舊,該貨物如原本是以費用列帳者,則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10月1日購買營業用分離式冷氣機70,000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列為費用,甲公司於同年12月31日前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2,000元,應將該退稅款2,000元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甲公司如於次年1月1日以後才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則應於申請年度(即111年度)列報其他收入。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250 2、營業稅
2-1)房地買賣之履約保證費用,不得以抵扣應給付之利息後之淨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現今一般民眾買賣不動產時,為保障買賣雙方權益,在完成交易前大多會委由第三方履約保證公司保管買賣價金,已是目前之交易常態,而履約保證公司應收取之履約保證費用,不得以扺扣保管價金期間產生之應給付利息後之淨額開立發票,惟實務上往往發現有未按全額開立發票之情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作A君與B君房地買賣之履約保證,向賣方A君收取50,000元服務費,另保管價金期間產生利息5,000元須給付給A君,抵扣後實際收款45,000元,雖給付時直接扣抵,然僅是債權債務金額相互抵銷,並非減少服務價金,甲公司應按所收取之服務費50,000元開立發票,另於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A君5,000元之利息所得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如僅按淨額開立45,000元之發票,將涉及短開發票金額5,000元,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至於未申報5,000元利息所得之免扣繳憑單,將依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切勿以單筆短開發票金額小,可能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得以免罰而心存僥倖,若一經查獲1年3次以上或一次查獲多筆短開發票銷售額之漏稅額合計超過2,000元,不僅補稅還會被處罰,請營業人應多留意。 新聞稿聯絡人:岡山稽徵所周璧珠主任;聯絡電話:07-6260123轉5300 2-2)為鼓勵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漏報一定比率發票得減免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營造我國電子化之稅務環境,增加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誘因,財政部於110年9月1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明定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51條應處罰案件,若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得減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雲端發票除了節能減碳、節省企業倉儲成本外,修正後之規定開立電子發票占該期申報開立之總份數之比率在5%以上,且開立雲端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電子發票之比率15%以上營業人,若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10%以下者,免予處罰;若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超過10%,但在13%以下者,按漏稅額處0.25倍之罰鍰,期透過減輕處罰,鼓勵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宋秉珍科長;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500 2-3)振興五倍券稅務問題一次看
為迎接防疫新生活,政府推出「振興五倍券」鼓勵國人多消費,來振興經濟相挺受疫情影響的店家;至於五倍券相關的稅務問題,就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大家一次說清楚。 該局說明,本次發行之振興五倍券,店家可彈性選擇是否找零,店家收取五倍券時,須注意按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構成短、漏開發票之違章情事,在此也特別就各種收款情況列出下表說明發票開立方式:
若民眾捐贈五倍券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可向該公益團體索取捐贈收據作為報稅憑證,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列報列舉捐贈扣除額。 新聞稿聯絡人:鼓山稽徵所盧玲君主任;聯絡電話:07-5318422轉6600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個人交易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得自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其受贈該房屋、土地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屬取得該房屋、土地支付之費用,於計算房地合一稅時,可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以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房地,於出售該房地計算交易所得時,其受贈時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為取得房地而支付之費用,得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高雄國稅局提醒,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不論盈虧、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可多加利用「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網路申報,可上傳相關附件,免再寄送紙本,省時又便利。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陳燕凌科長;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200 3-2)國外就醫支付之醫藥費能否列報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於出國期間因身體不適而就醫診療之醫藥費用可不可以列報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因病在國外就醫,其付與國外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國外公立醫院、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支付之醫藥及生育費如已向保險公司或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申請給付者,則不得扣除。但若有因受保險條款規定或經健保署核定未獲給付部分,又未能退回其收據正本時,則可檢附保險公司出具費用項目及金額之證明暨加蓋該保險公司印章之原醫藥費收據影本,或依健保署開立之核定通知書差額部分之證明暨加蓋健保署印章之原醫藥費收據影本,申報為該年度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鼓山稽徵所聯絡人盧玲君主任;聯絡電話:07-5215258轉6600 3-3)個人自111年1月1日起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投資支出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個人於111年1月1日以後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並取得成立未滿2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新發行股份者,自該股份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106年11月22日增訂公布產創條例第23條之2天使投資人租稅減免優惠規定,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2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得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上開優惠原實施至108年12月31日,嗣產創條例於108年7月24日修正展延實施至118年12月31日。為使適用本項租稅減免致繳納較低稅負或完全免稅之個人,課以最基本之稅負,落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建立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基本貢獻之立法目的,該部爰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告,個人自111年1月1日起之投資金額,符合上開產創條例第23條之2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補充說明,個人依產創條例第23之2規定投資取得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於該股份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時,尚得依規定減除扣除額670萬元,以其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於該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始須繳納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之差額。 財政部提醒,個人自111年1月1日以後對於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投資支出,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最快於113年持有期間達2年,爰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秀琳;聯絡電話:02-23228423 4、遺產及贈與稅4-1)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始自動補報遺產項目,倘屬未經檢舉或未經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得免予處罰
王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於110年5月1日過世,其已於110年10月中旬申報遺產稅,近日在整理父親遺物時,才發現還有父親投資之基金約500萬元漏未申報,現在已經超過父親遺產稅申報期限(110年11月1日),如自動補報該筆投資基金,是否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若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依同法第26條之規定,在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期限3個月;另外,已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依同法第45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該局說明,雖然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遺產,應處以罰鍰,但為鼓勵納稅義務人自新,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訂有自動補報補繳可免予處罰之規定,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得免除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以王先生詢問的例子來說,王爸爸於110年5月1日過世,倘其繼承人未依法申請延期申報者,王爸爸遺產稅法定申報期限為110年11月1日止;而王先生近日才發現有短漏報該筆投資,雖然已經過了法定申報期限,仍可自動補報該筆基金遺產,只要該筆基金屬未經檢舉,且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聯絡電話:06-2223111轉8041 4-2)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提領存款而不能證明用途者,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指出,稅捐稽徵機關於查核遺產稅案件時,若發現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於死亡前有密集、大額提領現金情事,會進一步向醫療院所查明被繼承人死亡前之身體及精神狀況,如經查得屬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而繼承人又無法證明資金之用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提領之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於死亡前1年住院期間,其銀行帳戶密集提領現金約2,000萬元,經該局向醫院查得該期間A君之認知功能明顯受損,無自行處理事務能力,乃請繼承人說明提領存款之用途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因繼承人僅提示A君之醫療費、看護費等約200萬元用途之證明資料,經查核認定後,該局將差額約1,800萬元併入A君遺產總額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730 4-3)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兄弟姐妹不符合免徵贈與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親屬之相關課稅問題,值得注意的是,贈與兄弟姐妹和贈與直系血親適用徵免贈與稅之規定不同。 該局說明,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免徵贈與稅,依民法第967條規定,直系血親包括子女、孫子女、父母或祖父母,而兄弟姐妹是旁系血親,所以贈與兄弟姊妹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無免徵贈與稅規定之適用。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現行規定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指出,民眾贈與自己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配偶,應向國稅局辦理不計入贈與總額申報,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贈與直系親屬,則應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報主張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其經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免稅證明書,始得向地政機關辦理財產移轉登記。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陳審核員;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598 5、其他稅制
5-1)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所得稅協定於110年11月1日生效,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表示,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沙所得稅協定)於109年12月2日簽署,嗣經雙方完成使協定生效之相互通知程序,於110年11月1日生效,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臺沙所得稅協定為我國第34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該協定可減低跨境貿易投資障礙,為雙方經貿投資往來、產業合作及技術交流提供更優質租稅環境。 臺沙所得稅協定共28條,主要由所得來源國(例如沙烏地阿拉伯)就他方締約國(例如我國)居住者(含人民及企業)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之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預防或排除跨境課稅相關問題。主要內容如下:
財政部說明,依據經濟部統計,109年沙烏地阿拉伯為我國第15大貿易夥伴,我國為沙烏地阿拉伯第11大出口市場,雙方貿易關係密切。臺沙所得稅協定生效後,有助減輕臺商於沙烏地阿拉伯所得稅負,倘符合該協定相關規定,臺灣公司提供沙國公司技術服務之收入,如該臺灣公司未於沙國設立固定營業場所,且其於任何12個月派員提供沙國公司技術服務不超過6個月者,於沙國免稅(原適用就源扣繳15%)。另臺沙所得稅協定係平等互惠適用於雙方居住者,因此沙商在我國從事類似營運模式,亦可在我國享受類似減免稅利益。又沙國國內稅法尚無單方消除雙重課稅規定,透過臺沙所得稅協定提供沙國公司消除雙重課稅機制,可大幅減輕沙方公司租稅負擔,提升其投資我國意願,深化雙邊經貿投資合作關係。 新聞稿聯絡人:財政部國際財政司包科長文凱;聯絡電話:02-23228150 5-2)依資金專法提取5%自由運用金額,倘用於購置不動產及相關受益證券,將補徵差額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按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第4條第3項及第6條第1項、第5項規定,匯回之境外資金於5%限額內,得提取自由運用,惟自匯回之日起算5年內,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或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 該分局說明,提取適用資金專法之5%自由運用資金,應留意不得用於購買不動產或相關受益憑證之限制,若經稽徵機關事後追蹤查獲以自由運用額度於管控期間(5年)內購置不動產或相關受益憑證,該部分資金將無法適用資金專法優惠稅率。 該分局提醒,為落實資金專法避免匯回資金衝擊不動產市場之立法意旨,針對自由運用資金,如經追查用於購置不動產或相關受益證券,將按20%稅率課稅,補徵差額12%或10%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綜所稅課蔡宗陽;聯絡電話:037-320063轉222 5-3)董事會召開視訊會議應將視訊影音資料作為議事錄內容
一、按公司法第183條第4項規定,股東會議事錄應記載事項包括「場所」;同法第207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議事錄準用上開第183條之規定。是以,董事會議事錄應記載會議場所,合先敘明。 二、另公司法第205條規定董事會採行視訊會議方式進行,而無董事親自出席集會時,有關議事錄會議場所之記載,得載明某一特定與會者(如主席)之「實際所在地」或記載該次視訊會議所使用之連結及識別方式作為會議場所。 三、惟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如其董事會之召開採視訊會議者,其議事錄之會議地點得直接敘明採視訊進行,惟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司治理問答集─董事會議事辦法篇」第8題說明辦理,亦即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爰應同時錄音與錄影,且該視訊影音資料呈現方式,須注意應能清楚呈現各董事與會情形、其發言內容及會議完整過程等,俾符合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規定有關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之意旨,避免日後衍生爭議為原則。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經濟部商業司 5-4)土地供特定工廠登記之工廠使用,不得按工業用地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的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論自有或出租,均可按工業用地千分之十的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但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工廠,仍需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才能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申請一般工廠登記,因此,特定工廠登記之工廠與合法登記之工廠並不相同,其坐落之土地無法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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